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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妆品报关公司进口清关申报外贸代理一站式服务

时间: 2024-04-13 12:16:46 |   作者: 进出口常识

  国家实施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国家没有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和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1、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来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2、香皂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仍按该条例管理。

  3、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旧能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 贴标签(如果是国外进口直接有中文标签的,没有标签的可以选择进保税区整改贴标签)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附则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能够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此外,新《条例》附则中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来管理”,“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可以简单理解为,纯粹清洁作用的香皂不适用新《条例》,而宣称具有美白、祛斑等功效的则适用。

  我国的化妆品标准主要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等。

  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特别注意的是,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中国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提供化妆品进口商名称和备案号。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国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来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3)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8)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9)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tip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电子化的公告》,企业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的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如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应按要求提供。

  当然。新《条例》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不是已经注册或者备案还有是不是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营销售卖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有效期届满后1年;产品有效期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具体可登陆“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办理。

  进口商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自身的需求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关单的复印件、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自2020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信息查询功能,企业进口报关时填写申请人手机号,即可收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和查询码,再凭编号和查询码通过“单一窗口”的查询页面进行查询、下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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